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河北省教育技术协会下属的专业技术组织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协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,聚焦科技教育在课后和校外期间,学生科技领域的学习与实践,围绕提升从业人员的科技素养和专业素质,在课外科技教育专业领域,努力为会员服务,推动我省科技教育的发展,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。
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:
(一)研究探讨国家和我省科学教育方面的方针、政策和发展方向,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建议。
(二)积极开展科技教育(课外)专业的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,组织评议、审定与推荐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、作品和优秀成果,宣传会员单位取得教学科研成果。
(三)搜集、整理和传播国内外科技教育的信息、资料,开展科技教育的咨询、服务、培训,提高课外科技教育的水平;组织大专院校、教育科研院、各类学校、教育培训机构,开展相关教学研究及学术活动。
(四)积极组织教育尤其是科技教育方面的专家,针对相关国家法规、标准和以及行业标准等,积极参与课外科技教育的培训、装备设施配备标准的起草和制定,组织相关考试及成绩认定等工作。
(五)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,开展考察学习活动,有针对性的举办一些专题活动,为会员单位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和机会。
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理事若干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专业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,报协会批准后产生,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。
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、副理事长的任期与协会相同。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具体负责。
专业委员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,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,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。会员需遵守《河北省教育技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》。
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,设秘书组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,秘书组设秘书长一人,专职秘书数人,可以由协会指派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。
本专业委员会不刻制印章,所有通知通告,大型活动需向协会秘书处报备。
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实施理事长负责制。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,其收入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。协会对专业委员会技术与服务收入实行专款专用,并在协会的会计科目中单独列支。
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业务范围等变更事项,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。
专业委员会的注销,由协会理事会批准。
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。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